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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7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和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公益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以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稳健的财务政策,培育缜密的工作作风和符合发展需要的财务创新精神。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据金额而异。小于2000元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 在原始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部门负责人签批→出纳报账。2000元以上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出纳报账。20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出纳报账。

第七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领导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基金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领导以及各部门应支持财务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尤其是严格按照管理条例分配使用资金,维护财经纪律,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基金会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基金预、决算管理,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支持配合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制定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预算是根据基金会业务开展和基金会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基金会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实效、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确保重点,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基金会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的草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审批,预算一旦经过审定通过,便严格执行,预算的调整变动必须经过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批准,方可确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项目实施的办法执行,基金会财务部建立项目预算指标账,在预算内保证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开展。财务部每季度出具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的业务时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提供服务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的各项收入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组织收取,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票据管理。财务部按照规定指定专人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建立完善的购、销、存的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支出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成本,筹资费用成本、其他费用成本等。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财务部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基金会财务部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福利费应当依据基金会管理权限的规定据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 筹资费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和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筹资成本费用由基金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签字支付。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费用成本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社会组织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的管理。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存款的结算。财务部设立专职现金出纳管理现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现金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津贴、劳务费、奖金、差旅费等费用。现金管理要做到日结月清,不得违反现金使用的规定。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基金会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部门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是基金会对部门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项,一般每季度清理一次,对形成时间较长的应收及暂付款要加大清理力度。基金会建立应收及暂付款的坏账核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购买固定资产,要先办理申购手续。借用现金或领用支票,借款人要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借款人在领用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和材料由综合部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的总账及明细账,实行资产清点盘查制度,做到资产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分人专管。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基金会财务部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八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对捐赠者捐赠的物款设立专帐,保证专款专用。指定项目执行部门和专人,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者的意愿和具体使用方式,落实项目规划,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按项目进度拨款,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定期向捐赠者提出报告,项目完成后进行审计验收。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服务事业发展。不得另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四十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财务分析等。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

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中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基金会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财务分析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有基金会事业发展状况,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接受捐赠的收入,资金使用的构成,在管理中的经验及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等,基金会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写出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监督由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年终进行财务决算,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送管理部门,接受指导、监督和审核。基金会每年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提交当年财务工作报告,由理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务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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