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一)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捐赠(资助)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涉外慈善项目;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二条 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撰写书面文件,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通过《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报告情况。
第四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事项;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报告情况。
第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