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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

财务监督制度

为完善财务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财务行为,促进依法理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财务监督制度。

一、 监督方式

本基金会财务监督在理事会领导下,受监事监督,财务部门负责。

二、财务监督内容

1、对资金调度的监督每半年在中心项目主管的主持下按程序进行。

2、对成本费用的监督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标准,根据基金会所规定的各项核算要求执行,实行目标成本管理,确保成本的准确性。

3、对资产处置的监督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等,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置。

4、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本的监督 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确保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真确性、完整性,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会计帐簿要按会计规范化要求记帐,每月对会计帐簿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如发现造假帐,帐外帐(故意毁帐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发票监督

1、购取发票后,必须严格依据有关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且规定票面的填写和详细台帐记录,并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模式,使用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当月发现发票错开或购货方退票,此时如果双方均未做帐务处理,则在发票上盖作废戳记,同时必须在系统中进行微机作废发票操作;如果双方均已做帐,则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冲回证明,退回开具方一联,并做财务处理,然后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3、开具负数发票时,如果购货方未记帐,必须收回发票联和低扣联,并在低扣联的备注栏中注明:只作为开具负数发票凭证,并将最初开具的蓝字发票附在本次开具的负数发票的后面。

4、开具发票单位应设专人管理,避免出现发票遗失等问题;注意防伪税控设备应放在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办公室内,不得擅自修改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发票卸库操作。

四、现金监督

1、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使用范围,超过规定限额以上的现金支出一律使用支票。

2、出纳员应将每天收到和支出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帐。

3、现金报销者,必须填制现金报销单,附上所有原始凭证经财务主管审核确认。

4、发生的临时性借款,借款人应填制现金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及期限。经借款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并经财务主管审核确认。

5、因公出差借支现金,要填写出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支取现金,并于返程后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拖期不报销者,财务部门有权清理欠款,并从其工资中扣回。

6、凡发放工薪的现金支出必须根据秘书处审核同意的工薪支付单提取和发放现金。

7、严格控制库存定额(以银行规定的现金库存定额为准)。

8、严格控制坐支现金收入。

9、严格制行现金的日清月结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现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支票监督

1、所有支票必须预先连续编号,空白支票严格控制,妥善保管,有权签署支票人员不得保管空白支票。

2、每项支票支出,都必须经过授权的支票签署者的审批并签发。 

3、每项支票支出,都必须有经核准的发票或其他必要的凭证作为书面证据。在支票上必须明确地写明收款人和金额,并应与相应的凭证进行核对,作为签署支票书面凭证的有关凭证。应于签署支票后加盖“已付讫”戳记。支票存根附在发票后面。

4、任何有文字或数字更改的支票应予作废,加盖“作废”戳记。附在相应记帐凭证后面。

5、所有已经签发的支票,应于当日及时记入银行存款日记帐中,并与总分类帐核对。

6、使用支票时,原则上不能超过请领时的限额。超过限额须请示,如超限额较多,须补办手续。不经请示,擅做开支主张的,责任自负。

7、每月月末,要清理未达帐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凡已支付的支票存根,要督促经办人尽快报帐。

8、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六、监事监督

财务检查:突出本团体财务的合法合规性和重要财务决策执行检查,突出外部审计机构聘用、解聘、续聘的合规性监督。重点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

1、年度经营计划和项目方案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4、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5、重大财务政策调整情况;

6、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7、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七、捐赠人监督

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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