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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电子票据和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及可能发生的财务活动,基金会持有的财务票据包括: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支出票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电子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基金会财务资产部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电子凭证。电子捐赠票据可通过财政部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真伪,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电子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电子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接受单位、收款人等。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电子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指定邮箱。因捐赠人匿名或放弃电子捐赠票据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记录。

第六条  开具电子捐赠票据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资金捐赠:以现金形式现场捐赠的,当场据实开具,如通过募捐箱捐款的,应在票据“捐赠人”一栏注明;以支票形式捐赠的,待支票入账后及时按入账金额开具;以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转账汇款方式捐赠的,按照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提供的原始数据逐笔开具。因捐赠人信息不全等无法将电子捐赠票据及时送达捐赠人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将捐赠逐笔入账,待获取准确信息后及时开具并发送。

(二)物资捐赠:依据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物资价值票据、签收单等相关材料据实开具。捐赠物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电子捐赠票据应据实开具,包括捐赠日期、捐赠金额、捐赠项目、捐赠人名称等要素。同一捐赠主体进行多笔捐赠的,可汇总开具并附捐款明细表,也可逐笔开具,但不得重复。

第八条  因故须重新开具的,应先将已开具票据进行作废后,据实另行开具。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收入管理岗是电子捐赠票据的主管人员,负责根据需要领用、入库、使用、作废、核销电子捐赠票据。电子捐赠票据系统与财政部票据中心后台对接,并设置管理台账,主管人员应及时对电子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报送及审查等。

第十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本办法或违法违纪的,应逐级报告、及时处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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