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公益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圆满实现项目目标, 根据项目实施指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项目资金只限用于批复项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财务
报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提留、挪用,不使用其他资金账户作为项目资
金的账户。
2.项目资金可列支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志愿者补贴按天数计算,
每天不超过50元。工作人员劳务费按天数计算,每天不超过150元。
3.活动中出现的临时费用可预支备用金,每天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4.严格控制食宿、差旅费。住宿费用不应高于游学当地住宿的平均费用。经过项目主管
同意后,方能列支差旅费,差旅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5.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单笔5000元以上通过公户支票、公户转账形式支付。
6.旅行社、游学机构涉及等委托事项,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签订合同
或协议。
7.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策划、项目管理、运营等相关的开支。
8.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税费,在预算中明确列支,在绩效考核时提供完税票据。
9.及时收集项目票据,交由财务入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