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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薪酬福利条例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薪酬福利条例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奖勤罚懒、按劳取酬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1、基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条件确定。
2、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1、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1、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2、工资于每月20日前发放;
3、绩效工资于每个季度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有权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资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工资分级
   1、基金会基础工资分为五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项目助理(干事、秘书)、普通工作人员。

2、基础工资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第八条 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工作人员根据考核基础确定其绩效工资基数,绩效工资按季度考评情况发放。
       2
、绩效工资基数参照分解后的目标责任确定,具体方法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3、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但不发放绩效工资。
   4、未参加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5、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季度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三章 福 利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专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要求和基金会规定的度假、产假等福利。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支持职员持续学习,为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参加专业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具体项目考核细则详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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