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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的专项用于某领域、项目或群体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章 设立与终止

第四条 设立条件: 

1. 发起方(单位或个人)承诺捐赠资金不低于 人民币 50 万元(或其他币种等值); 

2. 捐赠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及业务范围; 

3. 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五条 设立程序: 

1. 提交设立申请书、资金使用计划及发起方资质证明; 

2. 基金会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批; 

3. 签订协议并公示设立信息。 

第六条 终止情形: 

1. 资金使用完毕且无后续捐赠;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 

3. 其他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终止的情形。 

 终止后剩余财产按协议约定处置,或用于相近公益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账户管理: 

专项基金不设独立账户,资金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资金来源: 

1. 发起方捐赠; 

2. 社会公开募捐(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备案);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仅限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项目,包括: 

项目直接成本(物资、人员、活动费等); 

必要的管理费用(≤10%,符合《慈善法》规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管理主体: 

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成员由基金会、捐赠方及社会人士组成,负责资金使用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 

1. 项目方案由管委会审核,报基金会备案; 

2. 执行方需定期提交项目进展及财务报告; 

3. 基金会负责资金拨付及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通过基金会官网/平台每半年公布: 

 资金收支明细; 

 项目执行情况; 

 受助对象名单(隐私信息脱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秘书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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