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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大病救助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大病救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大病救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大病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保证大病项目真实有效,规范大病项目发起、认领、执行流程,保证善款筹集、使用的规范透明,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已与十多家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开展合作,基金会愿意为大病项目合作机构提供公募资支持,网络众筹部安排专人对接。

第二条  大病项目分基金会自发起类和公募支持类两种。其中,自发起类由基金会审核拟救助对象真实性,善款募集额度、募集时间、使用计划等,基金会负责善款使用和拨付;公募支持类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审核拟救助对象真实性,募集额度、募集时间、使用计划,基金会负责善款使用和拨付。

第三条  大病项目除自发起和公募支持的疾病个案类项目,收取监管费1%,疾病群体项目基金会从募集善款中提取3%作为基金会监管费用。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含项目调研、评估、审核、回访等相关费用)、一线工作人员的人力成本(包含运营人员、财务、志愿者补贴等)、必要的办公支出(包含房租、水电、网络、捐赠票据回寄等)。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一条  信息核实

一、  疾病个案类项目发起前,拟受助人需提交《北京市众安基金

会关爱困境人员救助项目上线申请表》(附件1),大病项目工作人员通过受助人、发起人、信息核实人、媒体、医院等相关方充分沟通,核实受助人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救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初步评估,以决定是否可以发起网络信息平台筹款项目。

二、  疾病个案类项目发起前,要在申请表里写清楚个案以往筹款信

息和缺口信息,如:之前在哪些公募平台、公募基金会发起过项目,筹款金额及使用情况;本次发起筹款项目原因、预算及治疗周期。

三、  除疾病个案类项目外的其他类型项目发起前,大病项目工作人

员对拟发起项目的文案、预算、拟发起人的资质、执行能力进行初步评估,以决定是否发起网络信息平台筹款项目。

四、   拟发起的公募支持类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发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

2、拟发起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3、拟发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之前无任何舆情问题、无任何网络筹款平台的违规记录(刷单、套捐等);

4、拟发起的项目有详细、科学的可行性预算;

5、拟发起的项目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项目立项:信息核实后,项目负责人需按照基金会规定,完成项目立项书编制工作。立项书报综合部和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  证明资料:受助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肖像授权书,如为生活类救助,另需提供受助人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提供的贫困证明;如为医疗类救助,另需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等;如为教育类救助,另需提供受助人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贫困证明。

第四条  签订协议:自发起类项目受助人、执行方,需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公募支持类项目执行方,需与基金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乙方为机构的,需机构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协议乙方为个人的需执行人、受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一条  自发起类项目由大病项目工作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执行团队负责执行;公募支持类项目由发起方负责执行。

第二条  大病项目执行期限,根据项目预算分为短期项目和长期项目。从善款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之日起,达成筹款目标的项目按项目预算的执行期执行;未达成筹款目标且没有其他资金支持原预算执行的,可在不超出原预算范围的前提下修改预算,报大病项目工作人员审核并在网络筹款页面提交新的执行预算进行说明,项目按新预算的执行期执行;特殊情况,如需延期,由项目发起方人说明情况,各平台对接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报网络筹款平台申请延期。

第三条  大病项目的核算

大病项目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金会财务部依据立项书按项目核算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项目直接运行费、限定性净资产。

一、  项目捐赠收入的核算

1、现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开具捐赠收据。

2、实物捐赠应提供发票、报关单、协议及公允价值证明等凭据,按提供的凭据开具捐赠据。如捐赠的实物价值与提供凭据金额相差较大,以公允价值入账。实物捐赠需提供产品合格证。食品、药品等有保质期要求的,要查看保质期、产品合格证等。实物清点后办理入库手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文化物资等捐赠,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作为入账依据,给捐赠方开具捐赠发票。如接受的实物资产,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无法计量,应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项目业务活动成本核算

(一)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救助款物的成本核算。

1、现金救助成本的核算:应以资助的现金作为直接救助成本。

1)根据救助款拨款单、救助款领取单,其他公益组织开具的捐赠发票,受助人提供的发票等凭证结转成本(如特殊情况不能或不便提供发票原件,收条或发票复印件也可作为凭证使用)。

2)救助款领取单内容包括:受助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受助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3)救助款拨款单内容包括:受助人姓名、卡号、身份证号、金额。

4)捐赠给其他公益组织的救助款除提供捐赠发票外,必要时可要求执行机构提供具体执行发票等资料的复印件。

5)根据项目立项书的具体情况,个人救助需提供资料:救助款接收单、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贫困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其他费用发票等。

2、非现金救助成本的核算:应以救助物资的账面价值作为直接救助成本。

1)根据受助方出具的受助人领取物资接收单,出库单结转成本。

2)救助物资领取单内容包括:物资名称、单位、数量、规格、物资价值。受助人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经办人要签字,写明联系方式。受助人是个人的要签字并加摁手印,写明联系方式。

(二)用于疾病个案的救助款物的成本核算

1、对于疾病个案项目,如受助人因医保或者新农合报销无法提交发票原件,且基金会拨付救助款金额小于等于医疗票据个人自费金额30%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也可作为报销凭证;

2、对于疾病个案项目,如受助人报销部分为治疗期间药费的,需要提供药品外购的正规发票及医生的用药处方复印件,无法提供医院用药处方的药品外购发票不予报销;

3、疾病个案项目执行过程中受助人去世,且受助人直系亲属放弃使用善款的,则救助款尚未使用的部分转捐给中心其他同类型项目,用于救助符合项目救助标准的其他患者;

4、由于个案求助项目众多,所遇问题也复杂多变,遇到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目的是共同做好项目,帮助真正有需求的弱势群体。

三、项目直接运行费的核算

(一)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邮费、会议费、审计费、办公用品及招待费。

1、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出差应预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或事先提交预算。申请单或者预算应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经费等,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时根据预算及申请核销;

2、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提供合法发票,标明事由及起止地;

3、项目运作工程中发生的邮寄费:提供合法发票,附邮寄清单;

4、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提供合法发票,会议通知、相关合同等;

5、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提供合法发票,审计业务通知书等;

6、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提供合法发票及采购明细;

7、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提供合法发票并注明事由、人数等;

(二)人员报酬: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报酬,大病项目工作人员每月10日前提供劳务发放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基金会拨付。

劳务发放表包含: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项目运作过程发生的宣传费:提供合法发票,合同,印刷物入库单、预算、采购比价单等。

(四)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提供合法发票等必要文件。

四、大病项目的限定性资产的核算

(一)基金会按项目核算项目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期末将项目的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项目直接运行费转入

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条 大病项目的拨款流程

一、疾病个案类拨款:

(一)对公转账(住院费、康复费、手术费、移植费等):拨款金额(住院费、康复费)≤5万元的,受助人、执行方根据实际需求提交拨款申请,大病项目工作人员接到受助人、执行方申请后3-5工作日安排拨款;家庭贫困且实在无力支付的,受助人、执行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提高申请拨款限额,但不得超过项目可使用金额的70%

(二)对私报销(门诊费、外购药费、检测费等):受助人、执行方需将医疗票据原件、用药处方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邮寄至基金会,大病项目工作人员收到相关票据及资料后进行核算,不超出项目可使用金额的部分,3-15个工作日安排拨款。

注解:项目可使用金额=项目页面筹款金额×(1-监管比例)-已拨付金额

二、疾病群体类项目拨款:

(一)项目可使用金额≤1万元的,按项目预算分两次拨付,拨付比例为821万元<项目可使用金额≤5万元的,按项目预算分两次拨付,拨付比例为73;项目可使用金额>5万元的,按项目预算分三次拨付,拨付比例为4:4:2;三次以上拨付则根据发起方或者受助方的具体需求确定,如需多次拨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二)非首次拨款的,执行方需提交已拨款项的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或项目款、服务费发票)原件,并附具体执行票据复印件;或具体执行票据原件。大病项目工作人员收到票据审核后,3-5个工作日安排拨款。

注解:项目可使用金额=项目页面筹款金额×(1-监管比例)

第五条 大病项目的报销流程

一、  大病项目的报销审批权限:大病项目工作人员负责财务预算

、财务报销的审核,报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

二、票据要求:取得的票据是套印税务监制章、财政监制章的合法票

据,除个人医疗费票据、国外形式发票等其他特别凭证外,所有票据

抬头一律填写“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票据分类粘贴在粘贴单上,

支出凭单分类汇总写明金额,以便复核。

第六条 项目的信息公开,自发起类项目大病项目工作人员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完成各平台的信息公示工作;公募支持类项目发起方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完成各平台的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终止

一、  自发起类项目达到协议终止条件或者遇特殊情况需终止,需经

捐赠协议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公募支持类项目达到协议终止条件或者遇特殊情况需终止,需经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协调决定。

二、如需由基金会、大病救助中心、执行机构、相关中介机构依法成

立清算小组对其进行清算的,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终止项目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用于其他公

益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宣传

第一条 自发起类项目,大病项目工作人员负责在网络筹款页面及时公布善款筹集、使用、更新项目进展等情况;公募支持类项目,执行方负责在网络筹款页面及时公布善款筹集、使用、更新项目进展等情况。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妥善处理网友关于项目的相关疑问、建议。

第二条 大病项目工作人员与发起人、执行方、媒体协调,在进行项目的相关报道时,需提及、宣传基金会。

第三条 大病项目宣传中,已涉及基金会的宣传报道,大病项目工作人员需将相关报纸、视频、录音、图片等资料做好归档。

第四条 大病项目接受采访,大病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了解采访的内容及采访对象,报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后决定参加采访人员。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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