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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安公益基金会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众安公益基金会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交往活动,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的原则

(一)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出访,不得私自接受邀请。

(二)凡申请因公出国(境) 的必须持有境外组织的邀请信函, 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

(三)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执行报批申请程序,并将出境 经费纳入基金会预算管理。

(四)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 取消。

(五)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和宴请。

第三条  审批流程

(一) 申请出国人员应事前将邀请函、行程安排或会议相关资料 呈报秘书长批准。

(二)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按基金会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三)出国人员在回国后应递交出国小结,与基金会其他工作人 员分享出国心得。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 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餐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餐饮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 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 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五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一般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四)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 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执行;国外段超过6 小时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基金会视实际 情况给予合理公平补助。

(五)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 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访计划或已列入但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 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住宿 标准参见基金会差旅费标准相关规定)。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餐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餐费可以按预算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 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出国人员公杂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餐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方出国人 员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餐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出国人员对外原则上不设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餐费标准掌握。出国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九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国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 事先填报,经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 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 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 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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