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安公益基金会车辆及车辆运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市众安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车辆管理,规范车辆报废与购置行为,提高基金会车辆有效使用,节约车辆费用开支,使基金会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基金会所有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基金会车辆管理部门为秘书处综合管理中心,其他部门和全体员工均有权监督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统一派车制度。未经秘书处综合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车辆。车辆档案及钥匙由秘书处综合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每台车辆由指定人员驾驶、保养,车辆相关证照、资料由本 台车辆指定人员妥善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员工因特殊 情况需要用车的,需经秘书处综合管理中心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七条 基金会车辆作为固定资产,财务部应登记完整的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或购买时间、价格、品牌、型号、编号等。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各部门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后由秘书处综合管理中心统一调度。
第九条 秘书处综合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出车任务的轻重缓急,调度安排车辆,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第十条 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下,秘书处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对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外单位借用基金会车辆的,基金会秘书处 综合管理中心报秘书处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 指定人员负责的车辆应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 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须在合法专业的店铺进行。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应对车辆维修项目和质量负责监督,并办理车辆 保险和年检等事项。
第五章 车辆运行费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秘书处综合管理中心集中管理车辆,合理控制使用和维修 保养成本。
第十六条 报销车辆维修费用,应提供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材料; 报销车辆保险费用,应提供保险发票、保险清单等材料;报销车辆加油费用,应提供油费发票;报销车辆过路过桥(含 ETC)费用,应提 供相关过路过桥费用票据。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负责加油卡的保管、使用和结算。加油卡充值参 照基金会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车辆发生运行费,经办人员应填写好费用报销单,按照基 金会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对车辆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六章 车辆购置与报废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购置车辆要秉持节约、必要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会采购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第二十条 车辆购置与报废标准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