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各类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执照)、印章备案证明等所有重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章 证书保管
第三条 保管责任
1. 所有证书原件由行政部门统一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 证书存放于档案柜中,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场所。
第四条 保管要求
1. 建立《证书登记台账》(附件1),记录证书名称、编号、有效期、存放位置、使用记录等。
2. 定期盘点(每季度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证书使用
第五条 使用审批
1. 使用证书原件须填写《证书使用申请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签字批准。
2. 紧急情况需电话报批,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六条 使用规范
1. 原件使用:仅限办理年检、银行、税务、政府部门业务等法定用途,使用人现场监督并当日归还。
2. 复印件使用:
- 标注“仅限用于××业务,再次复印无效”及使用日期;
- 外部使用需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七条 遗失处理
1. 证书遗失应立即报告秘书长,发布作废声明(如公告),1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2. 因遗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变更与注销
1. 登记信息变更后,10日内办理证书更新;
2. 基金会注销时,证书按监管部门要求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证书滥用、遗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追责或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序号 | 证书名称 | 编号 | 有效期 | 保管人 | 使用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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