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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志愿者分为长期志愿者和短期志愿者。

第三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志愿者,所招志愿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求志愿者年满十八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经过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能力。

(三)  遵循自愿、自由、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五)  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团体志愿者的条件为: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五条 其他愿意为基金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与培训。

(四)  了解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六)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七)  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  获得基金会出具的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  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法道德标准。

(三)  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四)  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或者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五)  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以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  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九)  保守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行业秘密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退出

第八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招募形式。

第九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志愿成为基金会长期志愿者的需填写《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志愿者招募申请表》。

第十条 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一条 志愿者顺利完成所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基金会可根据其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二条 短期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后可自愿自动退出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长期志愿者在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或工作任务结束后,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告知基金会。

第四章   志愿者组织管理与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管理

(一)  本基金会的副秘书长主管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常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二)  本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  根据需要,本基金会需与志愿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并督促志愿者遵守法律法规。

(四)  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基金会保护志愿者隐私。

(五)  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工作内容、服务评价等内容。

(六)  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七)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基金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八)  基金会设专人负责志愿者管理工作。

(九)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  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  针对为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五章   志愿者基本保障与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补贴、购买保险(如有,部分户外及危险项目适用)等费用,纳入本基金会相关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提请审议。志愿者补贴(如有),应当及时足额发放,本基金会综合事务部应当做好发放记录,形成志愿者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 根据志愿者要求,应当无偿、如实记录志愿服务时长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根据本基金会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可以按照标准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补贴(如餐饮、交通、通讯等合理费用),并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提供工作安全保障等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予以奖励表彰。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和学校,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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