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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印章刻制、保管、使用及销毁程序,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基金会所有印章,包括: 

-法定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 

-业务印章:捐赠专用章、档案专用章、部门印章 

-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签章、系统电子签章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审批授权 

2)安全保管
3)全程留痕

4)责任到人 

第二章 印章刻制与备案

第四条 刻制程序 

(1)    使用部门申请

(2)    秘书长审批

(3)    公安机关指定刻章点

(4)    印模留档备案

(5)    台账登记

第五条 备案要求 

印章类型

备案机关

时限

公章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

刻制后5日内

财务章/法人章

开户银行

启用前

电子印章

工信部门认证机构

申领时

注:严禁私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印章保管 

第六条 保管责任  

1.保管责任主体: 

   (一)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存放于专用柜中,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章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出纳保管,二者必须分柜存放,严禁同一人管理; 

   (三)电子印章的硬件载体(如USB Key)由行政部门保管,密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掌握,实行物理密码分离; 

   (四)捐赠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业务印章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保管人,并在综合办公室备案。 

2.保管纪律: 

   (一)所有印章必须存放于带密码锁的保险柜中; 

   (二)保管人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立即锁闭保险柜; 

   (三)印章使用后需在10分钟内归还保管人,不得滞留于办公桌面; 

   (四)保管人变更时,须填写《印章交接单》(附件1),在监交人见证下完成实物与台账移交。 

第七条 保管纪律 

(1)    人离章锁,用后立即归还

(2)    不得外借、复印印模

(3)    保管人变更须书面交接

第四章印章使用 

第八条 使用流程 

1. 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2. 部门负责人审核 

3. 秘书长终审(重要文件需法律顾问会签) 

4. 保管人核对登记表与文件一致性 

5. 登记台账并盖章

第九条 禁止情形  

(1)    禁止在空白纸张/合同上盖章

(2)    禁止在审批不全文件上盖章

(3)    禁止在非基金会业务上盖章

(4)    禁止在涂改文件上盖章

第十条 特殊场景规范 

(1)多页文件用印:

合同、协议等超过3页的文件,除在落款处盖章外,必须在所有页面骑缝处加盖印章,确保每页均有部分印迹。骑缝章应清晰完整,不得缺失、模糊或错位。页码标注:多页文件应连续编号(如“第1页 共5页”),防止抽页替换。盖章时核对文件页码是否完整,确保无缺页、篡改。

2)电子文件用印

审批流程:电子文件(如PDF合同)需上传至基金会电子审批系统,完成线上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授权人使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章系统进行电子用印。

3)外带用印

审批要求:因业务需要外带印章(如银行开户、政府部门现场办理),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秘书长书面批准。

执行规范:双人同行:至少2人(含印章保管人)全程监督,印章不得离开保管人视线。

全程记录:外带期间,关键操作(如银行柜台用印)需拍照或视频记录,并在返回后存档。

即时归还:用印完成后2小时内必须归还印章,保管人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

4) 紧急用印

适用情形:仅限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司法诉讼截止日前等不可抗力场景。

应急流程:申请人电话报秘书长口头批准,同步发送文件电子版至审批人确认。保管人核对后先行用印,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5)错误处理

实体印章盖错:在错误印迹上划“╳”并标注作废,不得涂改、遮盖。

重新申请审批,作废文件单独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2年。

电子印章误用:立即冻结电子证书,由信息技术部撤销签名并重新签发。

系统自动标记错误文件,防止误用。

第五章 印章停用与销毁

第十一条 停用情形

符合以下任意一情形时,印章应立即停用: 

(1)    基金会主体资格终止:因解散、注销登记导致基金会终止运作;

(2)    基金会名称变更:在民政部门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原名称印章失效;

(3)    印章本体损毁:印章发生断裂、变形、印面磨损等物理性损坏,影响印迹清晰度;电子印章秘钥泄露或安全证书过期;

(4)    印章遗失或被盗:经确认无法找回,且在公安机关备案后已重新刻制新章;

(5)    监管部门要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主管机关书面通知停用。 

第十二条 销毁程序  

1. 停用印章封存满1 

2. 秘书长+监事现场监督销毁 

3. 拍照存档(销毁前/后及残骸) 

销毁方式:物理切割(公章需破坏印面纹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罚则 

(1)    私刻印章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且给予开除

(2)    盗用/滥用印章行为,应对其追偿损失并且给予辞退处罚

(3)    相关人员保管不善导致印章遗失,应当给予书面警告并扣罚绩效

(4)    审批失职,应降职处理并暂停审批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管理细则详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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