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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业务招待管理办法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业务招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 ”)业务招待管理,规范招待费开支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用,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是指基金会招待来访的外来人员。招待费是指基金会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为开展各类业务和其他各项活动需要列支的交通、住宿、餐饮、纪念品等费用

第三条  招待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基金会对捐赠方、政府部门及合作单位的因公招待;

(二)用于基金会承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招待;

(三)用于基金会所需的必要招待。

第四条  业务招待坚持对口招待、对口陪同的原则,各类业务招待,招待部门应适当控制陪同人员数量。

第五条  招待安排的用餐场所应当注意节俭,以供应家常菜场所为原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业务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基金会因公招待时,应当严格遵照基金会业务招待标准,根据基金会相关制度进行审批后执行。基金会业务招待标准一般不超过100//次,超过100//次时,需要经过秘书长批准。

第七条  报销审核

(一)报销人必须提供真实、合规、完整的报销凭证。

(二)招待费用必须一事一单与其他费用分开填列,借款和报销时须注明招待时间、场所、金额等信息。

(三)不符合招待审批规定或未经批准而擅自招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招待费支出遵循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确因情况特殊未能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审批的,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等线上方式请示秘书长并经同意后方可支出。招待发生后及时补办审批流程,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基金会各部门人员应勤俭节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扩大招待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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