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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信息公开

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

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

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章程》,

制定《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公开各项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以公

开透明方式接受全社会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

和秘书处的领导下,由业务部门统筹管理信息公开事宜,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

责和工作需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

信息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基金会应遵循以下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本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确保信息资料所述内容和数据在各渠道公布的准确性、

一致性;

(三)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

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五)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及有关单位能方便、

快捷查阅并获取;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

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内容,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统一规范。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基础信息机构治理联系方式等。

(二)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检结论等。

(三)项目信息:项目介绍,项目立项、执行和结项信息,公开募捐信息

等。

(四)制度信息:机构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

况;

(七)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以下信息不披露: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具体保密要求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理事会成员、员工、捐赠人、受益人和志愿者

个人情况资料等。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四)涉及机构的知识产权或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五)上级单位检查过程中涉及保密的信息。

(六)其它不适合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

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条 年度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告不得公开。

上公布上个月基金会公益项目或活动的善款支出情况,包括业务活动支出和管理

费用支出的时间、用途和金额等。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

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

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设立专项基金时,公开该专项基金的名称、简介,

以及开展慈善项目或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

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及相应图片等。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依据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慈善中国网站,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配合实

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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