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会项目财务核算和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会项目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一)项目立项管理
(二)项目执行管理
(三)项目预算管理
(四)项目财务管理
(五)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严谨专业、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书》,实施计划(执行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秘书处审议、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范围:公益项目资金预算、行政办公费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筹资及品牌建设预算、其他预算等。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
1.财务部根据秘书处审过的预算方案下达各部门执行。
2.差旅类活动支出需要提前填写用款申请,填写申请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至财务部,待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执行。
3.财务部定期将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并报部门负责人,每月将基金会预算执行情况报秘书长。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1. 拨款通知:项目部门填写《付款审批单》,详细写明项目名称、拨款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按照项目付款用款审批制度签字到部门负责人,后提交oa审核。
2. 复核:财务部和秘书处根据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付款审批单的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在付款审批单上签章或签署意见;
3.审批拨款:项目部门将复核后的付款审批单按财务审批流程规定报批后,交财务部照单办理银行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的财务监督和阶段检查: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项目的每一阶段结束后在申请下阶段拨款之前,由项目部门与财务部共同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
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及时进行财务公开,与捐赠人保持良好联系。
第六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