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条款:“为规范基金会未来可能开展的投资活动,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投资管理制度。若开展投资活动,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不影响公益项目的正常开展。”
1. 投资原则:
(1) 安全性优先:投资活动须以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为首要目标,避免高风险投资行为。
(2) 合法合规性: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严禁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
(3) 公益性导向:投资收益应主要用于基金会公益事业,不得影响基金会核心公益项目的资金保障。
2. 投资范围:
(1) 限定可投资品种为流动性强、低风险的产品,如银行定期存款、国债、货币基金、短期债券等。
(2) 明确禁止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产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长期非流动性资产(特殊情况需经专项审批)。
1. 决策机构: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法律及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审议投资方案,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2. 决策流程:
(1) 投资提议:由财务部门或授权人员根据市场情况及基金会资金状况,提出投资方案建议。
(2) 方案论证:投资方案需经专业机构或内部团队进行风险评估、收益测算,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3) 审议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最终审批。
(4) 执行实施:投资方案获批后,由指定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并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规范合同。
1. 资金来源:明确投资资金仅限于基金会非限定性净资产中暂时闲置的资金,不得动用捐赠协议明确限定用途的资金、应急储备金及项目专项资金。
2. 账户管理:投资业务须开设专用银行账户或托管账户,账户开设、变更、注销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理事会审批;严格执行账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1. 风险评估:在投资前对投资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期间定期(每月)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再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2. 分散投资:限制单一投资产品或单一投资对象的资金占比(如不超过可投资资金的 20%),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集中风险。
3. 止损机制:设定投资止损线(如亏损达到本金的 5% - 10%),当投资产品触及止损线时,须立即启动止损程序,避免损失扩大。
1.内部监督:
(1) 财务部门定期(每月)对投资业务进行账务核对与资金监控,确保账实相符;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审查投资执行情况及收益状况。
2.外部审计:将投资业务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3.责任追究:对违反投资管理制度、擅自决策或因失职导致投资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原附则中新增条款:“本制度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自基金会首次开展投资活动之日起正式施行;若后续国家法规、市场环境或基金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将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