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总则中新增条款:“货币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规范操作、高效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确保基金会货币资金收支合法合规、账实相符,防范资金风险。”
在原岗位设置部分,细化各岗位货币资金管理职责:
1、秘书长(兼任财务负责人):
(1) 审批单笔超过2000元的资金支出申请,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重点核查并作出决策。
(2) 每季度组织一次货币资金盘点工作,检查现金账实相符情况及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性。
2、会计
(1) 每日核对出纳提交的资金收支凭证与电算化系统数据,确保账证一致;定期分析货币资金收支趋势,发现异常波动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2) 协助编制货币资金预算,根据历史数据和业务计划,合理预测资金流入与流出情况,为资金统筹提供依据。
3、出纳(由秘书处人员兼任):
(1) 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收支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禁坐支现金,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2) 定期更新银行账户信息,及时获取银行对账单,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确保银行账与实际资金一致。
(3) 保管好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设定为 1000 元,超限额部分及时缴存银行,不得私自留存大额现金。
(1) 现金收入必须开具合法收据,收据编号连续,作废收据应三联齐全并注明 “作废” 字样,妥善保管备查。
(2) 现金支出仅限于小额零星费用,及国家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超过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3) 禁止白条抵库、私人借用公款、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注销需经秘书长审批,并报理事会备案;严禁开立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银行账户。
(2) 严格执行银行账户 “双印鉴” 管理制度,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确保资金支付的双重审核。
(3) 网上银行支付需设置多级授权,至少由出纳发起、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定期更换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防范网络支付风险。
(1) 资金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资金到账后,出纳应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确认收入来源,并提交外部记账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2) 资金支出:
-日常费用支出:经办人在工作流中提报销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项目资金支出:需附项目预算表及相关审批文件,按照 “专款专用” 原则,经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后支付。
-大额资金支出(单笔超过100万元):除常规审批外,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1、建立货币资金管理责任追溯制度,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差错、舞弊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检查资金收支合规性、账户管理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