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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和民政部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做好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由基金会本身占有、使用和基金会受捐赠人委托代理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以及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无形资产(含会标、商标、计算机软件、网站域名)等。其中,基金会自用资产预期会为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受托代理资产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转赠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基金会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三条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避免资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基金会运营部门是基金会实物资产的主要管理部门,归属于秘书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资的集中购置或接收、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领用、清查盘点、维修、处置等;

(三)负责实物资产的会计核算,分类设置各类实物资产的总账、明细账等,按资产类别进行核算,并建立各类资产台账;

(四)定期盘点清查,每年至少一次,与财务账目进行核对。

第五条各部门是基金会实物资产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配置申请、日常使用管理,确保在用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二) 指定员工跟踪资产使用、保管、维护事宜;

(三) 配合开展实物资产的盘点清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价在人民币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医疗器材、摄影器材、电脑、复印机、运输工具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 房屋及建筑物;

(二) 办公家具;

(三) 机电设备;

(四) 交通工具;

(五) 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二)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 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 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三)如果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 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 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文物资源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 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净值,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因工作需要,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须按照申购程序进行。

(二)固定资产购入后,由使用部门及运营部门检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三)财务人员凭采购发票及验收人签字的入库单入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一)固定资产未经机构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二)固定资产的调拨及转移,须经部门主管及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即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三)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资产转移及处理,如有违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申购程序

(一)需求部门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本部门采购需求。

(二)申购前应先协调现有的资源在各部门间的调配利用,如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则依据基金会采购流程购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一)运营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领用、清点及维修等,并做好相应领用、清点、维修记录。

(二)各使用部门负责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员,确保固定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 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运营部门,由运营部门验收,并持验收清单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

(一)报废条件

1.长期使用中已达到报废年限,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继续使用。

2.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

3.资产已出质保期并损坏,修理费用超出本身价值 50%以上的设备。

4.办公家具超出质保期,新旧程度不达三成新,无维修价值的办公家具。

5.不能再重复利用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方法

1.物资已至使用寿命或无法维护彻底损坏,应申请报废。

2.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作其他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每半年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1.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离职或调动;

2.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3.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事故;

4.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三)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运营部门行政人员、财务部、使用部门等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

1.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 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仓库及使用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清查前,应将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验 收入库或应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先完成入库及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

3.固定资产清查可采取逐项清点或抽查实物形式,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 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发现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如发现毁损,应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固定资产清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单。清查表单经过审核无误后, 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管理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

5.清查表单由运营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四)基金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 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 当期费用。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六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设备 、 日常用品等。

第十七条低值易耗品取得时,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并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第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登记和日常使用管理、清查盘点同固定资产相关规定,由运营部门负责。

第五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捐赠物资是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为开展慈善项目采购的捐赠物资。

第二十条接受捐赠的实物,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接受捐赠的物资如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并用于捐赠目的。所发 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二条捐赠物资由运营部门负责接收或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及过程资料留存。

第六章 受托代理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具有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用途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四条受托代理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接受受托代理资产,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由捐赠方、基金会和监交方三方验收后签字确认。建立受托代理资产实物台账,登记备查。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受托代理资产安全完好,要做好保管工作,定期进行盘点,如发生盘盈、盘亏、减值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托代理资产要严格按捐赠人意愿划拨和使用,将受托代理资产交付受助人时,应在财务账簿和受托代理资产实物台账同时记录。

第二十八条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受托代理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资产信息公开及监督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自用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相关资料须完整真实。基金会资产的管理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需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捐赠人提出查询所捐赠资产的去向、使用方式、管理情况、处置情况等信息的,基金会要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按其职责加强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 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存在侵占、挪用资产、捐赠物资等行为和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资产重大损失行为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不 同情况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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