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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外汇管理办法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外汇收支行为,防范汇率风险,确保境外捐赠接收、项目资金跨境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境外捐赠外汇收入(含现汇、现钞);境外项目支出(货物、服务、薪酬等);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汇率风险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循外管局“捐赠外汇便利化”政策

专款专用原则:境外捐赠仅用于公益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及时结汇原则:外汇收入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账户开立

开户银行:选择具备“慈善外汇绿色通道”的商业银行

账户类型:开立 经常项目-捐赠外汇专户(代码:8810

备案材料:向外管局提交《慈善组织备案表》、境外捐赠协议样本

 

第五条 账户使用规范

允许收支范围

禁止行为

境外捐赠收入

购买境外理财产品

项目相关货物/服务对外支付

向境外关联方划转资金

跨境运费、保费支付

虚构捐赠套汇

境外人员差旅费报销

留存外汇超6个月未说明正当理由

第三章外汇收入管理

第六条 接收流程

 

 

 

第七条 材料留存

每笔外汇收入须完整保存:银行收汇水单;经公证的捐赠协议(中英文);

捐赠方资质证明(境外NPO注册文件)《境外捐赠外汇登记表》

 

第四章外汇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分类管理

 

支出类型

审批权限

所需材料

货物采购(单笔≤5万美元)

财务负责人

合同、发票、付款通知书

服务采购(单笔>5万美元)

秘书长+财务负责人

招投标文件、完税证明

境外人员薪酬

秘书长+理事会决议

雇佣合同、完税证明、银行代发清单

国际差旅费

项目负责人

预算表、机票酒店订单、费用报销单

第九条 支付流程

填写《外汇支付申请表》

附完整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批文等)

 

银行审核后通过 捐赠外汇专户支付

 

第五章汇率风险管理

第十条 保值措施

即期结汇:非专项外汇到账后立即结汇

远期锁汇:对已知大额远期捐赠,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协议(需理事会批准)

自然对冲:优先使用外汇支付境外项目款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       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投资

2.       不得主动持有外汇进行投机

 

第六章记账与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入账

设置“外汇货币资金-捐赠专户”科目

汇率差异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第十三条 外管报告义务

年度报告:每年131日前通过银行向外管局报送《慈善组织外汇收支年度报表》

大额交易:单笔超等值50万美元支付,需提前5日向银行报备

 

第七章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

监察审计部每半年检查:外汇收支合规性;捐赠协议与资金用途一致性;结汇时效性。

 

第十五条 外部监管配合

外管局现场检查时,需提供原始凭证

境外大额捐赠(单笔超100万美元)接受专项审计

 

第八章罚则

第十六条 违规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对责任人追责:

虚构捐赠套汇 → 移送外汇管理局处罚

擅自留存外汇超期 → 扣减当年绩效

挪用外汇资金 → 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 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基金会授权财务部解释。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外汇收支行为,防范汇率风险,确保境外捐赠接收、项目资金跨境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境外捐赠外汇收入(含现汇、现钞);境外项目支出(货物、服务、薪酬等);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汇率风险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循外管局“捐赠外汇便利化”政策

专款专用原则:境外捐赠仅用于公益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及时结汇原则:外汇收入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账户开立

开户银行:选择具备“慈善外汇绿色通道”的商业银行

账户类型:开立 经常项目-捐赠外汇专户(代码:8810

备案材料:向外管局提交《慈善组织备案表》、境外捐赠协议样本

第五条 账户使用规范

允许收支范围

禁止行为

境外捐赠收入

购买境外理财产品

项目相关货物/服务对外支付

向境外关联方划转资金

跨境运费、保费支付

虚构捐赠套汇

境外人员差旅费报销

留存外汇超6个月未说明正当理由

第三章外汇收入管理

第六条 接收流程


第七条 材料留存

每笔外汇收入须完整保存:银行收汇水单;经公证的捐赠协议(中英文);

捐赠方资质证明(境外NPO注册文件)《境外捐赠外汇登记表》

第四章外汇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分类管理

支出类型

审批权限

所需材料

货物采购(单笔≤5万美元)

财务负责人

合同、发票、付款通知书

服务采购(单笔>5万美元)

秘书长+财务负责人

招投标文件、完税证明

境外人员薪酬

秘书长+理事会决议

雇佣合同、完税证明、银行代发清单

国际差旅费

项目负责人

预算表、机票酒店订单、费用报销单

第九条 支付流程

填写《外汇支付申请表》

附完整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批文等)

银行审核后通过 捐赠外汇专户支付

第五章汇率风险管理

第十条 保值措施

即期结汇:非专项外汇到账后立即结汇

远期锁汇:对已知大额远期捐赠,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协议(需理事会批准)

自然对冲:优先使用外汇支付境外项目款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       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投资

2.       不得主动持有外汇进行投机

第六章记账与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入账

设置“外汇货币资金-捐赠专户”科目

汇率差异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第十三条 外管报告义务

年度报告:每年131日前通过银行向外管局报送《慈善组织外汇收支年度报表》

大额交易:单笔超等值50万美元支付,需提前5日向银行报备

第七章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

监察审计部每半年检查:外汇收支合规性;捐赠协议与资金用途一致性;结汇时效性。

第十五条 外部监管配合

外管局现场检查时,需提供原始凭证

境外大额捐赠(单笔超100万美元)接受专项审计

第八章罚则

第十六条 违规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对责任人追责:

虚构捐赠套汇 → 移送外汇管理局处罚

擅自留存外汇超期 → 扣减当年绩效

挪用外汇资金 → 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 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基金会授权财务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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