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外汇收支行为,防范汇率风险,确保境外捐赠接收、项目资金跨境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境外捐赠外汇收入(含现汇、现钞);境外项目支出(货物、服务、薪酬等);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汇率风险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循外管局“捐赠外汇便利化”政策
专款专用原则:境外捐赠仅用于公益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及时结汇原则:外汇收入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账户开立
开户银行:选择具备“慈善外汇绿色通道”的商业银行
账户类型:开立 经常项目-捐赠外汇专户(代码:8810)
备案材料:向外管局提交《慈善组织备案表》、境外捐赠协议样本
第五条 账户使用规范
允许收支范围 | 禁止行为 |
境外捐赠收入 | 购买境外理财产品 |
项目相关货物/服务对外支付 | 向境外关联方划转资金 |
跨境运费、保费支付 | 虚构捐赠套汇 |
境外人员差旅费报销 | 留存外汇超6个月未说明正当理由 |
第六条 接收流程
第七条 材料留存
每笔外汇收入须完整保存:银行收汇水单;经公证的捐赠协议(中英文);
捐赠方资质证明(境外NPO注册文件)《境外捐赠外汇登记表》
第八条 支出分类管理
支出类型 | 审批权限 | 所需材料 |
货物采购(单笔≤5万美元) | 财务负责人 | 合同、发票、付款通知书 |
服务采购(单笔>5万美元) | 秘书长+财务负责人 | 招投标文件、完税证明 |
境外人员薪酬 | 秘书长+理事会决议 | 雇佣合同、完税证明、银行代发清单 |
国际差旅费 | 项目负责人 | 预算表、机票酒店订单、费用报销单 |
第九条 支付流程
填写《外汇支付申请表》
附完整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批文等)
银行审核后通过 捐赠外汇专户支付
第十条 保值措施
即期结汇:非专项外汇到账后立即结汇
远期锁汇:对已知大额远期捐赠,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协议(需理事会批准)
自然对冲:优先使用外汇支付境外项目款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 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投资
2. 不得主动持有外汇进行投机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入账
设置“外汇货币资金-捐赠专户”科目
汇率差异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第十三条 外管报告义务
年度报告:每年1月31日前通过银行向外管局报送《慈善组织外汇收支年度报表》
大额交易:单笔超等值50万美元支付,需提前5日向银行报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
监察审计部每半年检查:外汇收支合规性;捐赠协议与资金用途一致性;结汇时效性。
第十五条 外部监管配合
外管局现场检查时,需提供原始凭证
境外大额捐赠(单笔超100万美元)接受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违规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对责任人追责:
虚构捐赠套汇 → 移送外汇管理局处罚
擅自留存外汇超期 → 扣减当年绩效
挪用外汇资金 →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基金会授权财务部解释。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外汇收支行为,防范汇率风险,确保境外捐赠接收、项目资金跨境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境外捐赠外汇收入(含现汇、现钞);境外项目支出(货物、服务、薪酬等);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汇率风险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循外管局“捐赠外汇便利化”政策
专款专用原则:境外捐赠仅用于公益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及时结汇原则:外汇收入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账户开立
开户银行:选择具备“慈善外汇绿色通道”的商业银行
账户类型:开立 经常项目-捐赠外汇专户(代码:8810)
备案材料:向外管局提交《慈善组织备案表》、境外捐赠协议样本
第五条 账户使用规范
允许收支范围 | 禁止行为 |
境外捐赠收入 | 购买境外理财产品 |
项目相关货物/服务对外支付 | 向境外关联方划转资金 |
跨境运费、保费支付 | 虚构捐赠套汇 |
境外人员差旅费报销 | 留存外汇超6个月未说明正当理由 |
第六条 接收流程
第七条 材料留存
每笔外汇收入须完整保存:银行收汇水单;经公证的捐赠协议(中英文);
捐赠方资质证明(境外NPO注册文件)《境外捐赠外汇登记表》
第八条 支出分类管理
支出类型 | 审批权限 | 所需材料 |
货物采购(单笔≤5万美元) | 财务负责人 | 合同、发票、付款通知书 |
服务采购(单笔>5万美元) | 秘书长+财务负责人 | 招投标文件、完税证明 |
境外人员薪酬 | 秘书长+理事会决议 | 雇佣合同、完税证明、银行代发清单 |
国际差旅费 | 项目负责人 | 预算表、机票酒店订单、费用报销单 |
第九条 支付流程
填写《外汇支付申请表》
附完整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批文等)
银行审核后通过 捐赠外汇专户支付
第十条 保值措施
即期结汇:非专项外汇到账后立即结汇
远期锁汇:对已知大额远期捐赠,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协议(需理事会批准)
自然对冲:优先使用外汇支付境外项目款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 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投资
2. 不得主动持有外汇进行投机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入账
设置“外汇货币资金-捐赠专户”科目
汇率差异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第十三条 外管报告义务
年度报告:每年1月31日前通过银行向外管局报送《慈善组织外汇收支年度报表》
大额交易:单笔超等值50万美元支付,需提前5日向银行报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
监察审计部每半年检查:外汇收支合规性;捐赠协议与资金用途一致性;结汇时效性。
第十五条 外部监管配合
外管局现场检查时,需提供原始凭证
境外大额捐赠(单笔超100万美元)接受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违规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对责任人追责:
虚构捐赠套汇 → 移送外汇管理局处罚
擅自留存外汇超期 → 扣减当年绩效
挪用外汇资金 →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基金会授权财务部解释。